根據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650號)的規定,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。共分3類,分別是第I類、第II類、第III類。
第Ⅱ類是具有中度風險,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、有效的醫療器械,境內生產企業需要在所在地省(直轄市)藥監局進行注冊,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需要委托境內代理人在國家藥監局進行注冊。
第Ⅲ類是具有較高風險,需要采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、有效的醫療器械,無論境內、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均需要在國家藥監局進行注冊。
相關法規:
1、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650號)
2、《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》(局令第4號)
3、《醫療器械分類規則》(局令第15號)
4、《醫療器械分類目錄》(2018)
5、《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》(局令第6號)
6、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》(局令第25號)
7、《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》(2014年 第64號)
8、《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》(局令第7號)
9、《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考核辦法》(局令第22號)